侯彦芳(身份证号:41092********):
本院受理原告代创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代创业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5000元整;2、判令被告自 2018年10月起,按借款金额的 6%年息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被告实际还款;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 2021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侯彦芳户籍所在地濮阳县习城乡侯占村)
主办法官: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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