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永军(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玉龙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2200 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 2021 年10月27 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葛永军户籍所在地太康县张集镇葛楼行政村)
主办法官: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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