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沈丘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8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崔某酒后走到沈丘县新安集镇崔寨高速服务区,因中午饮酒过多,走起路来东倒西歪,在高速涵洞口见旁边小卖部门口坐着三个人小声说话,并不是发出笑声,就踉跄上前说他们三个小自己醉酒,随手掂起一个凳子殴打王某、李某(女)、刘某(女),并将小卖部门口王某的冰柜及柜内饮料砸坏。在高速工地干活的周某见到后上前劝架,崔某又对周某大声辱骂。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刘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崔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李某、刘某三人医疗费23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酒后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崔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