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川:
本院受理原告张宁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宁宁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夏梓瑄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夏小川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承办法官:周文星
联系方式:0394-528816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