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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吴建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0 09:50:14


吴建超(住沈丘县北郊乡东孙楼行政村东孙楼村17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吴建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准河路支行理赔的代偿债款59010.8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46392元。(未付保费一每期应缴保费÷30天×已承保但未交保费天数-当期已缴纳的保费金额。每期应缴保费1252.95元;已承保但未交保费天数从2019年9月14日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共111天;当期已缴纳的保费金额0.00元;故未付保费为1252.95元/月÷30天111天-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669.71元。(违约金一(代偿理赔金额+未付保费)×2(每月)×违约天数,违约天数从赔偿日2020年1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计算440天,2021年3月16日之后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部清偿代偿理赔金额及未付保费之日)。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吴建超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电话: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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