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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刘同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0 09:29:40


刘同霞(住沈丘县老城镇前楼行政村吴韩庄116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刘同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理赔的代偿债款43229.9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3955.63元。(未付保费=每期应缴保费÷30天x已承保但未交保费天数-当期已缴纳的保费金额。每期应缴保费1061.70元;已承保但未交保费天数从2018年9月30日计算至2019年1月19日,共112天当期已缴纳的保费金额8.05元;故未付保费为1061.70元/月÷30天×112天-8.0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788.17元。(违约金一(代偿理赔金额未付保费)×2%(每月)×违约天数,违约天数从赔偿日2019年1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计算788天,2021年3月16日之后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部清偿代偿理赔金额及未付保费之日)。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同霞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电话: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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