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猛、靳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红丽借款70320元及利息(以本金70320元为基数,2017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 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参照2021年4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红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被告王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王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