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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崔庆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9 15:56:11


崔庆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崔庆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郑州市分公司要求判令: 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理赔的代偿债款37308.72元。 2、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3641.46元。(未付保费=每期应缴保费+30天x已承保但未交保费天数-当期已缴纳的保费 金额。每期应缴保费975.39元;已承保但未交保 费天数从2018年7月2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共112天;当期已缴纳的保费金额0.00元;故未付保费为975.39元/月+30天x112天-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423.50元。(违约金=(代 偿理赔金额+未付保费)x 2%(每月)x违约天数,违约天数从赔偿日2018年11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暂计算858天,2021年3月16日之后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部清偿代偿理赔金额及未付保费之日)。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崔庆芳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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