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沈丘县法院刑事速裁庭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成功进行了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被告人孙某共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980000元。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此次调解工作的完成,成功地化解了事故双方的矛盾,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推动了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

2020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沈丘县洪山乡洪山村南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洪山乡某商店门口路段时,碰撞到由南向北孙某1驾驶的三轮电驱动车,造成孙某1及三轮电驱动车乘车人刘某、刘某1三人受伤。后刘某1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孙某弃车逃逸。后孙某到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1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1无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多次提出不同赔偿意见,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久未达成协议,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案件出现信访苗头。承办法官为了实现案结事了,使案件审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多次耐心细致地为事故双方做调解工作。综合考虑被告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诉求,找准矛盾焦点,缩小双方赔偿金额的差距,最终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980000元使双方达成调解,赔偿款已全部到位。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被告人得到了谅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案件得以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