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624刑更9号罪犯被告人李海虻,曾用名李小伟,男,1988年1月19日 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付井镇南杨集行政村南杨集村016号,现住沈丘县槐店镇聚园纺织厂院内。罪犯李海虻强奸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豫1624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海虻以其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周口市中心医院作出医学鉴 定书,鉴定结论为李海虻患有再生性障碍贫血。交付执行时, 沈丘县看守所对本院作出不予收押通知书。2021年3月1日, 本院委托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作出河 大一附院刑医临鉴字(2021)第49号医学鉴定书,临床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沈丘县看守所出具不予收押证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论证,作出2021司辅核(诊)第30号专家论证意见书,结论:罪犯李海虻患再生障碍性贫血, 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1款“再生障碍性 贫血”的规定。沈丘县司法局给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意见为,如对李海虻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本院征求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回复,同意本院对罪犯李海虻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罪犯李海虻的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及《保 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对李海虻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准许对罪犯 李海虻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 2022年7月29日止)。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 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 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