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领(身份证号412728197804153436)
本院受理原告王娜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王君、婚生女王海云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三、原告结婚时的被子十双归原告所有;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建领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石槽乡虎头行政村、石槽乡派出所)
主办法官:代庭长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