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廷刚,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号41272819680822645X,住河南省沈丘县赵德营镇良营行政村 良营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沈丘县 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 年6月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判决生效后,罪犯郭廷刚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 构于2019年12月12日做出黄医2019]刑医鉴字第340号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郭廷刚目前诊断:1、高血压2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 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1级;4、腔隙性脑梗死。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2020年6月24日出具(2020)司辅核(诊)第2号专家论证意见书,结论为罪犯郭廷刚患1、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3、冠状动脉粥 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1级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 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豫1624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 定对郭廷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6个月(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到期后,郭廷刚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河大一附院刑医鉴字(2020)第117号鉴定书,郭廷刚目前临床诊断为:高血压病1级,很高危,伴靶器官损害:1、右侧锁骨下动脉起始部分粥样硬化斑块形成(单发)(超声所见:双侧锁骨下动脉管经对称,右侧锁骨下动脉起始部可见一混合回声斑块,范围12.4cmX2.3cm,血 流速度正常);2、动脉弹性测定:动脉脉搏波速度(baPEV )左侧1351cm/s右侧1430cm/s,裸臂指数左侧1.06、右侧1.14; 伴临床疾患:1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2、糖尿病,糖尿病 肾病。后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于2021年3 月26日作出2021司辅核(诊)第22号论证意见书:罪犯郭廷刚患高血压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 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罪犯郭廷刚的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项、《保 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准许罪犯郭廷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期限6个月零29天(自 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 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 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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