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冬晓: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康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朱冬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豫162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一、确认被告朱冬晓欠原告周口市康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85000元;二、被告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朱冬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周口市康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85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30元,被告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朱冬晓负担8510元,原告周口市康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冬晓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办法官:许士华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