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俊锋、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紫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卞俊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紫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9825.73元(利息以39825.7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98元,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卞俊锋、王芳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主办法官:许士华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