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海伟(身份证号4127281975****3413):
本院受理原告葛小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葛小维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33000元以及违约金11299元(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按月息2分计算为7920元,2020年8月1日至今按月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28%为3379元),共计44299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10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邵海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石槽乡小王营行政村张营村)
主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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