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老城镇的女子李某为贪图小便宜,明知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经沈丘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沈丘县槐店镇逛街,有一陌生男子骑着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主动上来搭话,问李某要不要他骑着的这辆电动自行车,600块钱就卖。李某仔细看了这辆电动车有八成新,市场价将近2000元。现在只卖600块钱,心里有很纳闷,就问怎么这么便宜,对方说你不用管来路,600块钱你要不要,不要我就找别人卖了,李某为了贪图便宜就当场拿了600块钱买了这辆电动自行车。2011年6月21日下午5时许,李某骑该车到沈丘县幼儿园门口接孩子,被害人王某发现并确认该车是其于2011年2月3日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后经物品估价鉴定,该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996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由被害人王某领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