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志刚(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华、林子重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涂志刚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新华、林子重工程款252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新华、林子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涂志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涂志刚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石槽乡大涂营行政村)
主办法官:周文星
电话:0394-528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