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董小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24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准予原告董小伟与被告朱春霞离婚;2、婚生子女董舒琪、董国庆现跟随原告董小伟;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小伟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春霞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