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潇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艾静诉被告王志广,张潇磊、卞永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开庭传票。原告艾静要求判令: 1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尚德路东侧、城睿睿园小区五号楼二单元8层803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依法确认原告艾静与被告张潇磊于2018年8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确认位于城睿睿园小区5号楼2单元8层803号房屋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 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 年10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潇磊户籍所在地)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