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溪、李帅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海涛诉被告周小溪、李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郑海涛要求判令: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900000元,利息343700元,以上共计1333700元。2016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