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明志(41270********):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林诉你及河南省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一、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国林支付劳务报酬14560元;二、驳回原告杨国林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