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瑜倩、邢艳:
本院受理原告韩明、韩新红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韩明、韩新红要求你: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和其他礼金共计人民币60195元(120390元的50%)及戒指一枚(价值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为2021年7月2日
张贴地点: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西关村委会公告栏、河南省沈丘县大邢庄镇后李庄行政村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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