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成(住沈丘县白集镇李宋楼行政村李宋庄000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鹏飞、张洪荣、李相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鹏飞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违约金、罚息(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李相成、张洪荣对上诉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相成户籍所在地)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主办法官:郭法官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