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云(41272********):
原告王艳与被告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被告王风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艳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约定月息5.4厘计算);(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王法官: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