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云(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中、豆金叶诉你、被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第三人王凤云还款20000元的行为导致原告与被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消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风云居住地沈丘县锦华名苑21号楼3楼西户,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海楼居委会)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