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住沈丘县李老庄乡梁庄行政村李大庄村124号):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迫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付的案外人献县乐寿天虹建材租赁站第一批租费7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2019年7月5日垫付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率,直至履行完毕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磊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