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狗子:
原告尹真金与被告孙狗子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 1624 民初 2288 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不准许原告尹真金与被告孙狗子离婚;驳回原告尹真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尹真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电话:5288663
本公告张贴至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洪山乡洪山行政村南孙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