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聪(身份证号41132********):
本院受理原告袁伟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袁伟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聪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9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王聪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姬营村五组)
主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94-5288663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