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秋迪糖业有限公司、王秀荣、马玉新: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丰、李秀珍诉被告河南省秋迪糖业有限公司、 王秀荣、马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 豫1624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秀荣、马玉新、河南省秋迪糖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李玉丰、李秀珍的借款93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64元,由被告河南省秋迪糖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凤云、马玉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秋迪糖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