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峰、李桂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连全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要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王建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087元及利息(利息按现行法律规定的利率从2013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李桂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0日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白集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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