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允:
本院受理的原告翟桂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 告要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全部清 偿完毕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5525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保允户籍所在地)
主办法官:许士华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