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本院受理原告葛全虎与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全虎支付租金382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拖欠租金38283元为基数,参照2021年3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葛全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7元,由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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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