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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出头飞腿伤人 致人轻伤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11-22 14:24:12


    父亲与邻居发生争执,作为儿子应该理智的问清事由,心平气和的把问题解决。然而,沈丘县范营的韩某却依仗自己年轻气盛,为了替父亲出头,竟然飞起一腿把邻居郭某踹成轻伤。沈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韩某和郭某是几十年的老邻居,2010年7月10日上午,韩某的父亲因宅基地纠纷与郭某发生争执,在家睡觉的韩某听到吵闹就出门看个究竟,当看到自己的父亲与邻居争郭某吵时,不问青红皂白,就从后面跑着飞起一腿踢中被害人郭某腰部,致郭某左侧4-7前肋及10-12肋骨多发骨折。后经法医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郭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郭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000元。郭某不再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对韩某鹏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韩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韩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保华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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