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允(住沈丘县付井镇孙小楼行政村058号):
本院受理原告聂东才诉被告张保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保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聂东才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3200元及利息(其中6000元按一年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42840元;剩余53200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保允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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