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振峰诉李清泉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3 15:38:50
李清泉(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峰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6%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廷)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管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清泉户籍所在地沈丘县付井西李楼行政村、付井镇派出所)
主办法官:代庭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电话: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