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杰诉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4 10:34:16
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刘杰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二、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杰支付租金36000元及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李法官: 1862578178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