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沿歆、嘉兴创磊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明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豫16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沿歆支付原告张文明服装加工费4605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现已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的事实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和被告李沿歆、嘉兴创磊服装有限公司户籍、注册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李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