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伟群(41010********):
本院受理原告贾得明诉你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贾得明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11690元;2、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3490元;3、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马法官 0394-5288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