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威峰、牛伟伟与被告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1 08:20:09
王明(41272819830303083X):
本院受理原告孙威峰、牛伟伟与被告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孙威峰、牛伟伟货款2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郭法官:186*****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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