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康康(41272********):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明诉被告曾康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德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曾康康户籍所在地)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主办法官:郭法官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