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团队赵欣法官,通过耐心工作,切身体会,竭力调和,促成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调解,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20年7月18日,原告岳某某驾驶两轮自行车沿沈丘县富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兆翎国际门口路段时,碰撞到绿化带,绿化带里的竹围栏刺伤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事发后,因现场变动,交警部门虽经调查取证,但无法判断成因,为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受伤后紧急送至沈丘县人民医院,因伤情严重,又紧急转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检査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睑裂伤、右眶骨骨折,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原告现虽出院,但右眼球摘除,构成伤残且以后需要分期置换义眼,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和难以名状的精神痛苦,被告无视公共安全,过错明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将沈丘县某某局、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赵欣在拿到卷宗的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并通过法理、情理、社会影响等方面给双方当事人分析了该案,最终该案予以调解结案。
经调解,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场给予岳某某经济补偿人民币50000元,原告岳某某放弃对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丘县某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对沈丘县人民法院高效便捷的办案效率表示满意。
在今后的审判过程中,沈丘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化解基层矛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