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李海虻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被告人李海虻,曾用名李小伟,男,1988年1月19日 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付井 镇南杨集行政村南杨集村016号,现住沈丘县槐店镇聚园纺织厂院内。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24刑初295 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海虻以其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附:承办人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