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志(曾用名:李德民,身份证号4127281970****1819):
本院受理原告邹邵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邹邵伟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种子款6600元及自2016年10月19日以来6600元的同期银行利率的利息;2、由本案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8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李立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洪山镇孙小桥行政村孙小桥村)
主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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