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金荣诉被告王民、王海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金荣偿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王海蚌对上述第一项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民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许法官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