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贵诉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晓贵支付租金369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拖欠租金为基数(每半年按应付租金数额调整一次,并扣除巳付数额)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晓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1818元。 由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许法官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