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银动诉被告赵新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31 12:03:14
赵新齐(公民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大邢庄乡东赵楼行政村东赵楼128号):
本院受理原告冯银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永耀(电话:186*****)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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