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海芳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85600元及违约金3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沈丘县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
主办法官:许士华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