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林(身份证号4127281989****6055):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62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2021)豫162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来昌粮食款3862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862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以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王来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被告李林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李林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冯营乡韩庄行政村大张庄)
主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