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松洋(身份证号4127281986****521X):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民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新民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8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韩松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北韩湾行政村韩湾村)
主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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