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继荣与被告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继荣借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继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账户名称:沈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郭丽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0394-5288085